为什么住院手术还需要家属签字?

因为我是外科医生,所以常常需要在手术前向患者和家属交代手术治方案选择以及相应的风险和获益。这个时候常常会有患者问,我家属在上班,过来不方面,能不能不让家属签字了,我不会找你们麻烦的。所以我们来聊聊为什么住院手术都需要有家属签字。

我们前面已经聊过为什么手术前需要患者签署一个知情同意书(为什么手术前要签署手术同意书)。当然,这个是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患者而言的。因为手术是在做在患者身上的,不说手术都有风险了,就算是完全没有风险的手术,哪怕是病入膏肓了,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患者不同意,我们就不能做。就好比有人只要未经你同意武力闯入你房间,哪怕他只是抢走了一袋垃圾,你也可以告他抢劫或者强闯民宅。

那么手术的时候除了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患者签字以外,为什么还需要“家属”签字呢?这个“家属”,严格来讲,应该是监护人或者代理人。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对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对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及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对于“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手术是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吗?显然不是,手术是有风险的。独自接受手术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吗?不好说。所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患者而言,此时患者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监护人签字来保障患者利益,这是很好理解的。这个时候没有监护人签字的手术就好比强闯民宅或者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消费一样的行为,是非法的。

很多人奇怪的为什么作为智力、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患者也要家属签字。

本质上来说这也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这个“家属”也未必非得是家属,实质上是代理人/受托人。一般来说,从入院开始就会签一个委托协议,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指定一个受托人,这个受托人的责任是在患者无法为自己作出选择时来替代患者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当然,这个受托人一般是自己信任的直系亲属,所以一般就叫做“家属”了。

那么为什么需要一个受托人呢?我们从整个住院手术过程来看可能发生的情况:

  1. 入院后手术前:患者可能突然发生某些紧急情况失去意识,或者虽然有意识但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向患者交代情况并签字需要进行紧急治疗的,这个时候向谁交代治疗风险等情况来保障患者权益呢?向患者指定的代理人。
  2. 手术中:大致可以分两种来讨论。一种是全麻手术,手术中患者是完全没有意识的,这个时候如果有和手术前预计不一样的地方需要更改手术方案等,大多数情况是不会等患者醒来重新交代一遍然后再把患者全麻了再手术的,一般是向患者指定的代理人交代清楚,由代理人做出选择并签字的。当然,对于一些关系重大的、代理人也无法做出选择的情况,是需要终止手术等患者醒来自己做决定的。第二种是局麻手术,这种情况一般患者是清醒的,手术中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患者交代,但是同手术前的情况一样,可能突然发生某些紧急情况失去意识,或者虽然有意识但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向患者交代情况并签字需要进行紧急治疗的,这个时候也需要向患者指定的代理人交代治疗风险等情况来保障患者权益。
  3. 手术后:说到这里基本上可以类推了,手术后也可能突然发生某些紧急情况失去意识,或者虽然有意识但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向患者交代情况并签字需要进行紧急治疗的,这个时候也需要向患者指定的代理人交代治疗风险等情况来保障患者权益。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整个过程中我们都需要一个患者指定的受托人/代理人的,当然,如果所有的治疗程序都按照这个要求来,很多时候会显得很繁琐,你说我去医院做个体检也叫个结束来?不切实际。所以一些风险低的治疗,一般就不需要“家属”签字了。

“家属”签字这事就和我们手机里面常常会有一个紧急联系人一样,因为理论上来说,你永远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先来,当意外来临时,我们需要一个值得信任的人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当然了上面讲的是理论上的情况,实际临床中偶尔会遇到家属不在或者来不及等家属便需要进行紧急治疗,而后不管患者抢救过来了还是没有抢救过来,有家属表示“不知情”来向医院索赔的情况。所以为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会多了很多签字的程序,比如之前中南医院抢救时剪破患者衣物,后遭患者家属索赔的事件,导致有些医院急救时要签一个《自愿剪损衣物声明》,这就是一些无理取闹的人让整个社会都承担了成本。当然了,大多数情况还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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