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手术前要签署手术同意书

住院或者在门诊做过手术的都知道,在手术前,医生会进行术前谈话,并和你签一个手术同意书的文件。这个时候常常会碰到患者反诘道:“签这个就是为了让我们承担风险,给你们医生免责!”那么医生签手术同意书是不是为了免除责任?今天我们就来侃一侃。

手术同意书的作用和目的

我们的医疗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侵入性操作和非侵入性操作,所谓侵入性操作,指的就是需要往患者身体里面放进器械或者像手术这类需要在身体上戳个洞或者切个口子甚至切除一些组织和器官的一类操作。这类具有一定风险的操作——其实并不仅限于侵入性操作,一些非侵入性但是风险较高的治疗也适合(比如某些临床药物试验等)——可能会对患者身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就算没有大的损伤也会痛不是)。由于这些操作都是在患者身体上进行,承受这些损伤和疼痛的也是患者本人,所以患者天然有权利去了解损伤的程度以及治疗措施可能的并发症,医生也天然有义务告知患者相应信息。

所以《侵权责任法》第55条便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术前谈话和签署手术同意书的用意便是向患者介绍其当前的病情,可能的——在医院水平或者目前人类医疗技术水平下——治疗措施以及各治疗措施的风险和获益,然后患者根据医生的介绍并综合自身情况(比如经济情况、是否愿意冒险一搏等)选择治疗方案,所选择的治疗方案的风险介绍以及患者自愿选择的事实落实为白纸黑字的文件就是手术同意书。所以手术同意书的作用一个是监督医生方面有没有向患者坦承手术风险,另外一个方面是保障所作治疗是在患者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其目的是充分保护患者对自身身体处置的决定权。所以隐瞒重大风险或者强迫患者签署的手术同意书是非法的。

这就好比你去买电视机,我向你介绍我们店有那几款电视机,各个款式有哪些缺点和优点,然后你再决定卖不卖。事实上,卖电视的销售很少会这么详细,但是医生却必须这么详细。

所以手术同意书的目的是保障患者对于自身病情、治疗相关的风险和获益、选择不做治疗的风险和获益等的知情权,保障所进行的治疗措施——主要是指具有较高风险的治疗——都是在获得患者或其委托授权人的同意下进行的,是充分尊重了患者的主观意愿的,是医院遵照法律对患者人身权利予以保障的体现

手术同意书能否“给医生免责”

这里讲的责任指的是法律责任,要分情况讨论。

医生的治疗措施受到其本人、其所在医院以及目前人类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所以医生不应该给与其本人、其所在医院以及目前人类医疗技术发展水平无法达到的治疗——比如让患者长生不老。如果医生在尊重其本人、其所在医院以及目前人类医疗技术发展水平事实的前提下进行谈话并获得了治疗授权,且治疗过程中无医疗差错,那么即使发生了意外,医生也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医生毕竟不是神,面对患者也只是一个普通人,很多时候一些高危的手术如果医生和患者都愿意“搏一搏”,或者患者病情过于危重医生无力回天,那么最后如果输了,也只能“认命”,因为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而去进行“医闹”或者砍杀医生是毫不讲理的违法行为。老、病和死是作为凡人的医生和患者都无法改写的命运。

但是,如果医生没有尊重其本人、其所在医院以及目前人类医疗技术发展水平进行了治疗,或者没有向患者坦承相应的重大风险,或者通过其他违法手段——比如欺骗、强迫或者伪造等——获取了患者的治疗“授权”,或者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差错,那么一纸手术同意书并不能称为医生或者医院的免责金牌,按照法律需要承担的责任一个也跑不掉。

但是这里也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比如某个目前世界范围内无人做过的手术方式,如果成功则对于患者尚有一线生机,但是风险很高,可能九死一生,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医生是根据自身水平做出的挑战——有那怕很小的成功可能,且获得了患者的授权,也就是患者在了解医生水平的情况下,愿意和医生一起“搏一搏”,那么最终如果失败了,一般医生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理智的患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应该“纠缠”医生。

签署手术同意书为什么医生只谈风险而不保证效果

因为理论上来讲,任何医学治疗都无法保证效果。

明白这个道理首先要明白人体是具有个体差异的。我们不是一个模子里面做出来的,不论是在性格上还是生物学的机体上,我们都是千差万别的。有人天天吃肉身材也不胖,有人“喝水都长肉”,这就是个体差异。比如去取个小米粒大小的痣,手术够小了吧,但是有人麻药过敏了,有人是瘢痕体质手术后长了个疙瘩,这也是个体差异。除了正常机体有个体差异以外,即使是同一个疾病,可能治疗效果也不一样。比如都是一个同样诊断的小肿瘤,长的位置不一样,可能临床表现以及手术风险就完全不一样了。

所以即使对你这种疾病医生有一个有效率是99.99%的治疗方式,理论上也是无法向你保证效果的。因为在10000个人当中做这种治疗,还有1个可能无效的呢,谁知道那个“1个”会不会是你呢?就好比即使你出去逛街,其实都会有被车撞、被楼上掉落的瓷砖砸到头、踩到香蕉皮摔倒等等风险,理论上来说,你去出逛街都不能保证毫发无损地回来。

医生能保证的是在前面讨论的各种要求都满足的条件下,遵照治疗规范以及以患者利益为中心来进行治疗,至于结果,只能是“看恢复情况”。

所以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术前谈话以及签署手术同意书这些行为,并不是很多人很多人理解的医生在“逃避责任”,恰恰相反,其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患者利益并对医生行为做出限制。其本质上类似于契约,目的在于规范双方的行为,且也只能规范行为而无意保证效果。

本文链接地址:https://omssurgeon.com/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