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乎上面回答了一个问题——《医院签手术同意书,怎么知道这个人就是家属?》。
找了找相应的资料,答案是:医院进行诊治的时候有核实患者是需要接收诊治者本人的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医院有核实患者家属身份的义务。
一般而言,入院患者都需要签署一份《患者住院诊疗授权委托书》,原因已经在这篇文章(为什么住院手术还需要家属签字?)提到过。
但实际上是并没有要求受托人必须是家属或者导师之类,这一点和其他行业的授权委托书是类似的。在网上找了一家医院的《患者住院诊疗授权委托书》模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仅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二)兵役登记;
-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核实身份这事,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医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限。所以,作为家属或受托人,在签署《患者住院诊疗授权委托书》甚至可以拒绝提供身份证。当然,后果就是走公证和公安报警的程序,耽误患者治疗,如果不是有仇,家属或受托人一般不会这么做,毕竟在网上注册、银行办事的时候出示身份证的情况多了去,没必要在医院变得这么轴。
只有签署了《患者住院诊疗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才有在手术同意书上面签字的权利。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医院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但是医院有口头询问的义务。医院询问了,不管你号称是患者的什么亲属,签了字,身份证复印了交上来就行。(授权委托这事不是捡钱,是承担相应责任的,一般也没人瞎认。即使存在“保姆冒充女儿”拒绝抢救,想继承老人财产的情况,后面继承过程也需要身份核实,一旦坐实冒充身份,可能就是谋财害命了,所以奉劝有这种想法的人不要违法。)
当然,如果患者入院时已经失去意识无法签署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无亲属在场,相关人员也不愿主动担起这个责任,那就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院在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亦可实施。
附上两个判例参考: